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是什么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内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不得为与本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并不得投资于与本公司相同或者相近的竞争性企业。
具体而言,第四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所掌握的公司的技术、资料、人脉等资源,与公司进行竞争,不得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不得为与公司竞争的其他公司提供咨询服务,不得投资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竞争性企业。”
这一规定的出台,旨在维护公司的利益,避免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其地位和信息优势,损害公司的利益,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在司法实践中,曾有不少案例涉及到董监高违反竞业禁止规定的情况,如某公司前高管利用其在公司任职期间获得的技术和客户资源,创办了一家直接与公司竞争的企业,最终被法院判决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因此,公司法董监高竞业禁止的法条规定的确具有重要意义,对于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发挥了积极作用。